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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处:  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0〕423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以培育公务员精神为主线,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机关工作能力为基础,使新录用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初步了解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机关工作的基本特点、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成为一名合格公务员打下坚实基础。  二、培训对象  2016年市、区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录用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新录用公务员)。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时间:10月17日—10月28日(含双休日)。  地点: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仙林大学城,栖霞区灵山北路190号,地铁二号线羊山公园站下车,向南约800米; 97、330、324路公交车直达)  四、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公共管理与依法行政、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创新思维与创新发展、新保密法、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安排到基层进行实践锻炼。  五、实践锻炼的时间与方式  我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中,凡是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初任培训结束后,均应安排下基层进行实践锻炼。  (一)录用职位在市级机关的,可由其所在部门安排在下属基层单位进行实践锻炼;无下属基层单位的,可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进行实践锻炼。  (二)录用职位在各区机关的,由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市级机关的做法统一安排进行实践锻炼,并将此项工作计划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培训组织管理及有关要求  (一)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负责拟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在开班前一周寄发开学通知。即日起至10月18日,请各录用单位通过“南京公共学习培训网”(网址:www.njgwy.gov.cn)办理新录用公务员学员注册和“第26期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报名手续。  (二)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的市级机关单位于10月28日前填报《南京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实践锻炼安排意向表》(见附件1),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具体联系方式附后)。  (三)接收新录用公务员实践锻炼的单位要加强实践锻炼期间的管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四)新录用公务员实践锻炼期满时,结合本人实践锻炼情况,完成一份工作总结或专题调研报告;接收实践锻炼的单位根据新录用公务员在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具实践锻炼鉴定意见。  (五)初任培训是法定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初任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考核、定级和任职的重要依据。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公务员培训证书》。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得上岗和定级任职。  (六)我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原则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单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本系统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如自行组织,须填写《自行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4日前,将培训方案和实践锻炼安排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初任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总结、培训评估情况等材料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南京公共学习培训网”提供前述附件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王 贺  联系电话:83638141,83638140(传真)  市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庄立清、倪 敏  联系电话:68788037,68788115,68788280(传真)  电子邮箱:63933084@qq.com 附件:1、南京市2016年新录用公务员实践锻炼安排意向表   2、自行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申请表\n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  2016年9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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