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n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n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n 2017年4月27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