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9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_职称评审信息网-高级工程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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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9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n  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律师、公证协会:\n  根据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1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9〕22号)和《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职称办〔2019〕2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  一、申报评审条件\n  (一)申报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58号)规定和要求执行。\n  (二)关于学历、资历、学历认定等相关问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n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n  (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文件精神,取得《目录》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n  二、申报人员范围\n  (一)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n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n  三、申报材料要求\n  (一)市司法局职称办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形成律师、公证员中级系列职称申报材料目录及制作要求(详见第五部分申报流程解释—线下申报—格式及文件下载),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凡不按要求分类装订的,不予受理。\n  (二)初审通过人员到申报系统平台在线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A3纸双面打印,对折后,骑马订方式装订,加盖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公章)。\n  (三)各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请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n  四、申报事项说明\n  (一)任期考核要求\n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n  (二)学历验证要求\n  2019年起,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现场审核)\n  (三)社保缴纳要求\n  2019年起,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n  (四)论文检索要求\n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n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n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上传,并上传word版本论文。\n  (五)继续教育要求\n  根据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可累计计算。2019年起,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人资料对申报人员学时信息进行自动核验。\n  系统校验不成功请联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25-68788045、68788113)。\n  (六)资历学历等要求\n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文件要求,个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n  (七)公示要求\n  申报人员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线提交公示证明。\n  (八)收费标准\n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价费〔2017〕149号)规定,中级评审费收取300元/人,初级评审费收取80元/人,费用在报送材料审核通过后收取。\n  (九)其他\n  1.申报材料中不收取各类证书原件,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不予退回。\n  2.关于初级初定律师、公证员专业不符或转评律师、公证员专业人员需参加评审,由律师、公证员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网上申报并须提交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相关业绩成果材料和单位鉴定意见(不少于500字)。\n  3.\n  2019年7月起,初、中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在发文公布后,自行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打印电子证书。\n  五、申报流程解释\n  (一)申报程序:2019年采取网上申报和线下申报并行,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凭短信通知递交纸质材料,所递交的纸质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具体流程如下:\n  1.网上申报\n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n  第二步: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index.jsp)进行职称申报,建议使用谷歌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n  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人员,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并按要求盖章签字后,与其他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n  2.线下申报\n  纸质材料格式及相关文件请在以下网站下载:(http://sfj.nanjing.gov.cn/ztzl/jgjs/dwjs/201907/t20190708_1587810.html)。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逐级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南京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n  (二)申报时间:网上申报2019年7月20日(系统开放)—2019年9月10日(系统关闭),纸质材料报送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0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上午9:00-12:00、下午15:00-16:30。\n  (三)报送地址:南京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313办公室),联系电话:025-68789289。\n  六、其他事项\n  (一)初定申报条件\n  初定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n  初定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n  符合以上条件并无《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三条第二款1-3项规定的限制性情况。\n  参加初定人员范围: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初定职称。\n  (二)初定申报方式\n  律师、公证员初定职称,开展网上申报,无需申报纸质材料。相关步骤如下:\n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n  第二步: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index.jsp)进行职称初定申报,建议使用谷歌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n  第三步:通过人员自行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打印电子证书。\n  (三)初定职称收费\n  市司法局职称办对律师、公证员初定职称不收取相关费用。\n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n  南京市司法局 \n  2019年7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907/t20190718_1599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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