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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和被征地

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n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n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和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  一、调整对象 \n  (一)全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n  (二)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n  二、调整标准 \n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10元。 \n  (二)市本级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由420-560元调整至460-600元。 \n  三、财政补贴 \n  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从原渠道列支。 \n  四、执行时间 \n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n  五、其他 \n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具体办法,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2018年7月31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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