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_职称评审信息网-高级工程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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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n  宁人社函〔2021〕24号\n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劳务派遣单位:\n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定于2021年3月10日—4月30日开展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  一、核验对象\n  2021年1月1日前经市、区(含江北新区、经开区,下同)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分支机构。\n  二、核验内容\n  核验对象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如实报告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n  (一)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式样见附件)。内容包括:\n  1.经营、财务收支情况;\n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参加工会及行业协会情况;\n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n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n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岗位情况,向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情况需另行专项报告;\n  6.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n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n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附件2)。\n  (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去向明细表(附件3)。\n  (四)劳务派遣单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n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n  三、进度安排\n  各区于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具体时间进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安排。\n  (一)核验对象提交材料。各核验对象完成核验报告并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或将电子版通过各区经办人电子邮箱上传,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各区对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提供核验材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n  (二)各区进行年度核验。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实地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n  四、有关要求\n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各区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重要性,认真组织、加强宣传、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完成。要强化服务,方便企业,推进不见面核验,尽可能通过网络形式发送、接收核验材料,让企业少跑路、不跑路。要落实责任,按经办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阅的程序严把核验质量。核验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n  (二)明确任务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住所地在“新五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的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和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核验。\n  (三)关注重点领域,落实安全生产。持续做好劳务派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危险性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化工等重点行业及消防员等特殊岗位,禁止实施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企业要对是否向化工行业实施派遣作专项报告。各地要将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向化工行业实施劳务派遣作为重要核验内容,在核验中如发现有劳务派遣企业违法向化工行业实施派遣的,应责令改正。\n  (四)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汇总上报。各区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去向、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做好工作总结,形成年度核验总结报告,并填写《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和《劳务派遣核验结果汇总表》,于2021年5月10日前上报市人社局。\n  联\n  系 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王伟光\n  联系电话:025-68788201\n  附件:\n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式)\n  2.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n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去向明细表\n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21年3月2日       \n  点击下载:附件\n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103/t20210304_2837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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