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n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n 根据《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1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98号)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置专业备案、监督管理等事项,已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下放至各区人社局。为切实做好对各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应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确保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各类技能培训工作提供有效支撑,现就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 一、明确管理层级\n 行政权力下放后,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行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三级的层级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任务规划、政策制定、督导检查等工作。区人社局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85号),以及《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3〕1号)中的具体程序要求,负责属地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社局业务监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所属区人社局直接管理。\n 二、遴选评审专家\n 区人社局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评估等工作。各区可以互相聘请专家库内的专家开展工作。专家不得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从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任现职的人员担任,遴选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3〕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新增专业的审批和评估,必须由专家库中明确的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否则视为无效。各区专家库中专家的确定及调整,须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备案(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报批表》)。\n 三、完善评估办法\n 区人社局应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3〕1号)的相关规定,严密组织属地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考虑到工作实际,管理数量超过20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区,在每两年的期限内,要对属地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门评估一次;不超过20家的,每年一次。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汇总表》)。\n 四、规范地址变更\n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进行跨行政区地址变更的,必须同时经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在区人社局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迁出地所在区人社局需确认原办学场所确实无法继续使用,或因生源变化等客观困难无法继续办学,经努力在原行政区内难以解决。迁入地所在区人社局应对迁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等一系列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变更手续完成后一周内,由迁入地所在区人社局将变更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变更流程》)。\n 五、严格日常监管\n 区人社局在做好《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85号)规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基础上,应按照各级相关要求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需要,主动抓好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管。区人社局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设置专业备案和其他需备案的变更事项,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分别集中报市人社局备案(附件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设立、设置专业备案及变更事项备案表》)。区人社局应重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任务梳理及经验总结,相关书面材料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每年不定期对各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n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报批表》\n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汇总表》\n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变更流程》\n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设立、设置专业备案及变更事项备案表》\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15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501/t20150119_1053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