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n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n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4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号),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n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功能,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n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n 附件:1、《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n 2、《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n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n 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n 5、《南京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2016年5月31日 \n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07/t20180724_1053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