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_职称评审信息网-高级工程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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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n  各用人单位:\n  现将《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  附件: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17年9月30日 \n  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n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南京建设,促进用人单位履行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n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n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适用本规定。\n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n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标准制定和分类工作,并指导全市分类监管工作;区(园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的具体工作。\n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设定为A、B、C、D、E五类。分类标准执行《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n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五类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分类工作应与日常监察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各种劳动监察方式以及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工作机构信用信息有机结合。\n  第七条 对 A类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n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免审通过;\n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n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专项检查。\n  第八条 对B类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n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帮助其改进劳动用工管理,提升信用等级;\n  (二)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审核等时,对近1年内信用情况评审后出具说明。\n  第九条 对 C类用人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n  (一)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日常巡查;\n  (二)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审核等时,对近2年内守法诚信情况评审后出具说明;\n  (三)可以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n  (四)失信信息归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n  第十条 对D类用人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n  (一)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巡查;\n  (二)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n  第十一条 对E类用人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n  (一)列为各类专项检查重点单位,每年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n  (二)按照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各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列明违法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n  (三)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n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n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应当录入用人单位信用信息档案:\n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社会保险登记信息。\n  (二)分类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信用进行分类的信息。\n  (三)失信信息:用人单位有C类、D类和E类任一情形的,分别认定为具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信息。\n  (四)其它能够反映用人单位信用情况的信息。\n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n  (一)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1年;\n  (二)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n  (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5年;\n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第十五条 对有上述信用分类为A类和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n  (一)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及上市、融资等事项中,出具守法诚信证明。\n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n  第十六条 对有上述信用分类为C、D及E类的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n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n  (二)失信信息应当包括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失信行为等级认定以及黄、黑名单情况。\n  公布的用人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披露。\n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信用信息被定为D类和E类的将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黑名单”,同时,遵从《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联合惩戒。\n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评定结果和信用信息记录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修正。\n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20日起施行。,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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