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n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n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以下简称省26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n 一、省262号文中所列17种抗癌药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参保人员使用17种抗癌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按“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原居民医保2019年1月1日前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农民工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1。\n 二、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262号文中所注17种抗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严禁自行扩大。对已纳入省特药管理的品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特药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人社〔2018〕249号)规定执行。\n 三、切实加强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品使用的管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抗癌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抗癌药品对总额预算的影响,对实行总额预算的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作用,加强抗癌药品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n 卫计部门要将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费用单独统计,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同时对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加强采购监管,及时做好采购计划审核工作,协调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n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求,合理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n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n 附件:\n 1. 17种抗癌乙类药品一览表\n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2018年11月19日 \n 点击下载:附件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1/t20181120_1215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