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1 | 栏目:公示公告 | 点击: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际进行拟制。
二、基本内容
一是明确培训合格证书效力和发证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是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是明确培训合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和样式在江苏省内统一。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是明确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按照培训项目备案、证书生成、结业考核、培训实施进行培训合格证书发放。
四是明确培训补贴申领办法。对参训人员通过同一培训项目获得多种证书的,按照其中最高的证书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已领取较低标准培训补贴的应补足差额部分。培训单位按要求向所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申请培训补贴。
五是明确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培训单位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在培训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对培训单位办班情况和证书发放情况的质量督查工作。
三、主要特色
此文件中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是在全省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实施办法,具有区域性、开创性、适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等鲜明特色。
四、效用预期
贯彻落实此文件,将在推动与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支持各类培训主体结合自身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规范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等方面发挥预期效用。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