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7-09|浏览次数:
\n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n 为进一步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8〕38号)精神,现就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通知如下:\n 一、对入住医保定点护理医疗机构,符合床日结算规定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结算标准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床日。\n 二、各护理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n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2018年12月19日 \n 点击下载: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的通知\n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2/t20181227_1355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