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说明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2020年1月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n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n 一、《条例》框架和特点\n 《条例》文本八章七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n 《条例》立足于制定市域范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法规,体现国家社会信用建设大方向,重点解决南京市社会信用建设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服务社会治理能力创新和市场环境优化。从价值导向上,《条例》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作为立法精神源泉,在总则中将这两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分别作了专条表述。从立法逻辑上,《条例》以社会信用为主线,将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第二章集中规范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四大领域。其他各章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整体形成信用工作闭环。\n 二、《条例》主要制度\n (一)以清单制度为抓手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应用。《条例》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制度,对面广量大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对管理应用作出指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技术要求、实体内容要求和程序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以清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期限、具体措施等(第三十三条)。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体现了以人为本、柔性管理理念(第三十七条)。三项清单制度对政府权力形成有力监督和制约,并从制度落地角度确立操作规范,同时也凸显对社会的指引。\n (二)确定失信惩戒四项原则和穿透认定方式。针对理论和实务中关于信用惩戒的争议,《条例》界定失信惩戒行为边界,归纳四项原则: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第四十二条)。关联原则将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比例原则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透明原则以程序为手段将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严格管控;责任自负原则将失信责任限定于失信主体本人承担,避免“信用连坐”。同时,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出穿透认定方式(第四十三条)。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n (三)促进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化运用。《条例》探索构建社会信用信息全方位多层次应用,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重点领域向纵深发展,助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条例》从政府监管服务和市场活动两方面入手,集中体现了八方面场景应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特定履职事项应用(第四十四条)、容缺受理应用(第四十五条)、减证明应用(第四十六条)、分类监管应用(第四十七条)、市场信用信息一般应用(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应用(第四十九条)、电商平台应用(第五十条)等。除要求政府提供精准化监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之外,尤为突出市场信用信息应用,从而发挥信用对市场经济的支撑作用,提升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运行。《条例》还注重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对于社会信用主体在涉及公共资源使用、公共项目运作、公共利益保障领域自愿作出的社会信用承诺,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n (四)建立多项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主体权益。《条例》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平衡好公权和私利、监管效率和信息安全、社会公益和个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关系。明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第十六条)。设置专章内容力求实现对信用主体权益的精准保障:一是保障信息安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单位的职责和行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二是明确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失信信息对外查询的期限为一般失信信息一年、严重失信信息三年。督促失信主体抓紧重建社会信用,也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向市场和社会释放包容性(第五十六条);三是赋予知情权(第五十七条);四是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五是规定撤销权(第五十九条);六是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同时对不可修复的情形作出规定(第六十条)。\n 相关政策请点击下载: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n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7/t20200709_2233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