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7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溧水区、高淳区国土资源局:\n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从2013年7月1日起,符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10] 264号)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n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n (一)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6月30日前的月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基数,按补缴年度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n (二)失业保险:200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月缴费标准,统一为47元/月;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标准,按补缴年度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n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n 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按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确定。\n 附件:2013年7月-2014年6月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标准表\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京市财政局 \n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n 2013年9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311/t20131104_1053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