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n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n 一、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 \n 二、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n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n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15年2月17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502/t20150227_1053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