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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n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n  一、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 \n  二、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n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n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 \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15年2月17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502/t20150227_1053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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