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n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当前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n 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n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n 二、调整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n (一)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n \n 对于分娩合并传染性疾病在我市定点传染病医院生育的,考虑传染性疾病的额外医疗费用,顺产在上述调标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助娩产、剖宫产再提高400元。\n (二)提高计划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早期妊娠流产、稽留流产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指标,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中期妊娠流产在原来基础上统一提高500元。\n \n 参保职工因妊娠流引产住院发生低频并发症的,按项目结算,具体病种同分娩的低频并发症病种。\n 三、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自2017年5 月1日起执行, 住院结算指标从本年度起执行。\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n 2017年4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