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园区)人社局,各有关用人单位:\n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要求,经南京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n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n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n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n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n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n 2017年6月27日 \n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810/t20181021_540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