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
为落实全市技工教育整顿规范年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加大对技工院校检查督导力度,促进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南京市技工院校评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举办的各技工院校(含办学点,下同)。
二、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61号);
(五)《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苏人社规〔2010〕5号);
(六)《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1〕2号);
(七)《南京市技工学校规范办学暂行办法》(2019年10月10日由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
(八)《南京市技工学校开设专业中级工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
(九)国家、省、市关于技工院校管理的其他文件。
三、评估内容
(一)基本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以及领导班子、管理团队、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办学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合作办学、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评估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实施,树立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坚持严格规范,凡涉及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方面硬性规定的,必须逐项坚决对照执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主管部门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组提出评估结论,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评估结果;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以评促建原则。要通过评估指导推动全市技工院校对标找差、争先创优、整体提升,不断加大规范办学力度、提升内涵发展水平。
五、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日常督导与集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开展,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本年度评估工作,并通报评估结果。
(一)随机抽查。每学期由市人社局委托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从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针对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资助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不少于一次、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估依据。
(二)日常督导。逐项登记各校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投诉、舆情、事故和风险隐患及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评估依据。
(三)集中评估。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由市人社局委托指导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逐一对全市各技工院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规范进行全面评估检查。
六、评估结果评定
评估结果按办学条件和开设专业条件两个层次进行评定。
(一)办学条件。综合随机抽查、日常督导、集中评估情况,作为办学条件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结论。由市人社局委托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市技工院校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制订办学评估“负面清单”,实行“一票否决”。
(二)开设专业条件。针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作为开设专业条件的评定结果,逐个专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结论。
七、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全市技工院校实施分层指导和管理
由市人社局委托指导委员会综合评估办学情况,在办学条件评定为“合格”的学校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遴选出“示范技工院校”,支持逐级升格,支持创建国家和省、市各类示范学校或实训基地,在申报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扩大办学规模做强做优,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学校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于办学条件评定为“合格”的学校,加大指导整改力度,促进办学能力提升,支持打造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所需的重点专业和品牌专业,引导创建办学特色鲜明的技工院校。
对办学条件评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当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并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对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学校,报请省人社厅终止其办学。
(二)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次年度招生专业及数量
对开设专业条件评定为“不合格”的专业,取消该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开设专业条件评定为“合格”的专业,招生人数可根据评估结果中校园校舍、设备设施和教学能力的最大容量确定。对开设专业条件评定为“合格”的专业达不到3个的学校,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八、评估要求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技工院校评估工作是我市技工教育整顿规范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学校内涵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全市技工教育走上良性循环发展道路的治本之举。各校要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看待评估工作,以促进自身规范、激发内在潜力的态度对待评估工作,切实通过评估达到依法规范办学、提升能力水平、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严密组织,有效整改。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要在研究评估细则、组织评估活动和指导学校整改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服从统一安排,认真负责开展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技工院校要积极配合,切实按要求做好各项迎评迎检和整改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三)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评估工作坚持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专家、评估对象互不干预、互不影响,始终坚守廉洁底线,确保评估客观公正。评估专家费用由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禁止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费用或实物、接待等。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的,将严肃纠正其违规行为,受评估学校停止次年度招生,评估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反馈至其所任职单位、发送市信用平台列入相关“黑名单”等,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文件解读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3/t20200323_1817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