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n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2019年4月我局出台《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宁人社规〔2019〕1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n 一、 修订原由\n 2016年1月,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文件规定,我局出台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在全省率先开展鼓励企业率先为骨干人才建立年金制度的非全员建立年金工作,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2017年1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在总结20号令实施十多年的经验基础上,出台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照36号令规定,我局1号文有不适应之处,需要作相应修订,同时该文件试行了近4年,需要改为正式办法执行。\n 二、 修订内容\n 一是修订了文件的名称。将1号文名称由《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改为《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n 二是修订了文件的执行依据。1号文依据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现20号令已废止,据此改为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n 三是修订了关于缴费水平的表述。将1号文第二条“资金筹集和分配”第二款由原“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修订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n 四是增加了关于企业缴费最长归属期限。将1号文第二条“资金筹集和分配”第三款由原“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修订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n 五是修订了企业提交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的途径。将1号文第三条“操作实施”第一款由原“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修订为“企业向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即增加了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的途径,这既是现行的做法,也是适应增加网办事项方便企业的要求。\n 六是修订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将1号文第三条“操作实施”第一款中有关“企业按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 修订为“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n 同时,将“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名册”修订为“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名册”,作此修订,主要考虑是减少企业申报材料,相关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n 七是做好新老文件的衔接。明确“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6〕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n 文件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904/t20190410_1505040.html,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1/t20200120_1779392.html